【Taotao Tao】評論
公司法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C)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理人姓名。(D)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B)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十、公司章程。(D)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