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時,若處罰性質與種類無不同時,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如何處罰?
(A)擇一從重處罰
(B)一事兩罰
(C)合併處罰
(D)大法官尚未表示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6685
統計:A(2590),B(113),C(458),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懲戒之總類~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所謂的刑罰與懲戒罰並行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重點在於若兩者處罰性質種類相同,才選重的。若性質種類不同,當然可以一併罰。

【用戶】wei2354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sorry!!!七樓的我終於看到重點了!哈哈哈謝謝你喔!!!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筆記:7F ANS:C  感謝~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即競合),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參考釋字第503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