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ah Chen】評論
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適當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必要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均衡性(禁止過度原則)
【一定成功】評論
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其中有三個子原則,其中「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屬於那個原則? (A)適當性原則(B)必要性原則 (C)過度禁止原則 (D)視情況而定 公職◆憲法- 100年 - 100警察特考【四等-憲法】#5412
【WT Kao】評論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奇怪,憲法第23條被當作是「比例原則」就算了,從這條哪裡能看出三個子原則? 而且第23條是指自由權利除了四項必要條件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結果從這條竟然衍生出「比例原則」,真瞎。
【bossa625】評論
其實精確些來說 這題是考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另外 憲法第23條含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