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Chiwun】評論
B選項亦為非刑法§323於民國92年修正的立法理由:本條(刑法§323)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simonlinhhh】評論
重點是"網站",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保護的是實體電腦設備,而非網路之虛擬A選項之病毒係電腦程式足以損害電腦設備
【見朕騎姬】評論
小弟淺見 這題答案應為 (B) (C) (D)(B)竊取他人網站機密文件,觸犯「竊取動產罪」= 應違反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C)入侵他人網站,到此一遊而未造成損害,並無違法 = 應違反刑法第358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D)以他人名義在網站上公布其私人資料,雖影響他人名譽亦無刑責 = 違反個資法參考條文: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