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公務員之失職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時,有關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犯罪不成立,懲戒處分便可自動撤銷
(B)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兩者結果互不影響對方
(C)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前者可影響後者的判決
(D)必須等待刑事審判結果,才能開展懲戒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8767
統計:A(7),B(99),C(193),D(36),E(0)

用户評論

米漿漿】評論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C)

貼貼樂 ( ̄︶ ̄)↗】評論

行政罰法 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本題是問「公務員有關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所以應該參看公務員懲戒法而非行政罰法。(行政罰,又稱秩序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法上之特定目的,而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處分之裁罰,並非規定公務員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