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na☆】評論
懲戒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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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23條 (彈劾案連同證據移付懲戒)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懲戒事由)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