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Su】評論
A:消防法第38條 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至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B: C:消防法第37條 第二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三千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極強致執行檢查、複查。D:消防法第37第一項違反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六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林裕唐】評論
(A)未依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38條,3-15萬(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消防法38條 ,正確(C)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依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 行檢查、複查 消防法37條,3000-15000。(D)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 萬元 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38條,600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