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一.直接法源:即指由特定機關依特定程序所制定,具備法條形式,直接組成法律的資料,發生法律效力者,又稱「成文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創制法與複決法。二.間接法源:即經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的法源,又稱「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等。
【黃瑞河】評論
成文法源...記....自治法規.條約.創制法.複決法 間接法源..記..經國家承認...學說.解釋.外國法..習慣.法理.判例. 個人參考...請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