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a la vida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判例經過最高法院選編之後,最高法院除非經過變更判例程序,否則,最高法院常以下級法院違反判例,而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的判決,久而久之,判例便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因為下級法院為了避免判決被廢棄或發回,自然而然地以判例為審判依據。簡言之,實務上判例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判決依據,若有相似案件,下級法院應採用與該判例相同之處理,否則判決會遭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參第3段http://cccstanly.blogspot.tw/2011/04/vs.html參1第4行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judge/576b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