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768(動產占10年)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768-1(動產善意占5年)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769(不動產占20年)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不動產善意占10年)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