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補充:早期: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之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余妮霓】評論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