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數值水準儀可自動讀取水準尺之主要原理為何?若精確照準條碼水準尺下,仍出現訊號微弱,無法讀數之訊息,可能原因有那些?(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619
統計:A(92),B(1),C(768),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包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330條(受取權之消滅)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用戶】Amy Hu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顧名思義,「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例如甲乙二人有租賃糾紛,甲認租賃契約存在,要給付乙租金,而乙不願收取,堅持租賃契約不成立,要將房子收回來,此時甲即可將其要給付給乙之租金提存在提存所內,此即為「清償提存」 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提存者,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交於法院提存所,以代清償之行為。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第 327 條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第 329 條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