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民國 70 年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 A 為乙設定典權,典期為 16 年,雙方並就典權辦妥登記手續,甲並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乙亦對甲支付典價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甲乙在設定典權時,並約定,典權屆至甲若未回贖時,A 之所有權即歸乙所有,此一約定,甲、乙雙方並已依規定予以登記。民國 90 年乙久候甲前來回贖 A地不遂,乃逕將 A 地以 800 萬元出賣於丙並交付丙占有之,甲聞訊之後,即將 A地以 500 萬元出賣於丁,並擬將 A 地之所有權登記為丁所有,丙則對甲、丁表示自己已為 A 地所有人而拒絕對甲、丁交付 A 地。問本案甲、丁之所為及丙之主張究竟孰為於法有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5093
統計:A(46),B(2433),C(31),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 474 號解釋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