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現行規定,主管機關處置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得逕予驅離
(B)主管機關得強制驅離
(C)若從事漁撈,得扣留船舶、物品
(D)不經扣留,得逕沒入船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9884
統計:A(12),B(23),C(10),D(128),E(0)

用户評論

【用戶】紅丹尼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

【用戶】徐餅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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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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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