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Chou】評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2條
【hsiu0808】評論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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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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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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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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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