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中,下列何者錯誤?
(A)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B)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C)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D)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不限金額之財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6907
統計:A(17),B(19),C(26),D(604),E(0)

用户評論

zoe】評論

下列七項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 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 經營農業生產者。 (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台財稅第八五0一六一八四四號函: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在新台幣一百萬以下之財務,應不計入贈與總額。_____(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