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主管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A)2 個月
(B)3 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7073
統計:A(8),B(21),C(2),D(201),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3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