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為促進私有空地之利用,其依規定應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未達何種標準,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
(B)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地價百分之五十者
(C)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十者
(D)不及所占基地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五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3333
統計:A(19),B(2),C(0),D(5),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