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3 條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第 54 條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