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kywu201401】評論
第11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出處: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0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修正日期修正日期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李佩蓉】評論
第 11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