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發票人得以自己為受款人
(B)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C)支票支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D)支票之付款地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1918
統計:A(27),B(8),C(294),D(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用戶】Brian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C是錯在?有到期日無效?

【用戶】陳志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支票沒有到期日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5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