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payee】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英語: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具備要件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From:維基
【益月】評論
雖然字義都很容易懂,為什麼放在題目裏,卻老是選錯
【休息中! ....頑張って】評論
為何B不行
【ˊˇˋฅ】評論
民眾對於手機基地臺的設置,常常有電磁波過高會引發癌症的疑慮,因此要求政府部門加以拆除。若政府部門明知某基地臺電磁波過高,但卻未告知民眾,使民眾繼續居住於該區域中,則該政府部門的作為與下列哪一項原則相違背? 政府部門知情,卻未告知民眾,知情不說便是不誠實→違背(D)誠實信用原則。(B)選項的 信賴保護原則 則較強調人民相信政府的作為會保護其既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