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 Chen】評論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李逍遙】評論
◎18.司法院大法官第471號解釋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一律強制工作3年,顯然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因違背下列何種原則,而宣告違憲? (C)適當性原則~強制工作未必有助於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適當性(適合性)(適當目的)】====採取的行為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國家採取的行為「須有助於其目的之達成」。EX:【緣木求魚(不能達成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