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yen Young】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明訂日後「身心障礙者」將是透過專業人員依八大身體系統功能分類進行鑑定與評估之結果,並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陳怡如】評論
謝謝, 原來身心障礙鑑定是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ㄉ。
【偽課員】評論
現在內政部社會司是否都改成衛福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