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61-%E6%BA%96%E7%89%A9%E6%AC%8A%E3%80%81+%E6%BA%96%E4%B8%8D%E5%8B%95%E7%94%A2%E3%80%81%E4%B8%...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債權讓與1.指不變更債之同一性,由債權人與相對人合意將其債權移轉於相對人之現象。2.其合意一經成立,債權則由讓與人移轉至受讓人,發生如同物權處分之效力,故債權讓與契約,學說上稱為「準物權契約」,須具處分權始得為債權讓與。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98號判決:按債權讓與係以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由債權人將其移轉與相對人之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之原因,或為以債權之移轉為清償債務之方法,或為贈與契約之履行,或為其他原因,惟此項原因行為之有效與否,與有效成立之債權讓與契約無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