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刑法第92條, 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受強制治療之人(§91),不列入保護管束對象。
【米花】評論
保護管束乃保安處分所使用之手段之一,係將特定之行為人交由特定機關、團體或個人,加以保護與約束之謂。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者,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97
【snoopy75smb】評論
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