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預試(pilot study)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1958
統計:A(75),B(566),C(126),D(20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之信用交易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a.可b.消保法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c.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Green Cheng】評論

細則$15 定型化契約 [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a.郵購或b.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1.退回商品)或(2.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1.說明理由)及(2.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0條之1(損害賠償責任)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1.限制或2.免除)。第13條(契約之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B)郵購買賣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得於七日內,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Claire Lee】評論

第 19 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