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凱】評論
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Lando Chu】評論
小弟的理解是:自訴是人民自己向法院提出告訴所以不會動用到檢察官,要自己替自己打官司!
【最後階段】評論
C → 審判之開始
【kuoluka】評論
刑訴當事人指:被告、檢察官、自訴人司特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