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n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儲匯法§8 (免稅期間:92年~96年)儲匯法§第八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儲匯法§第二十條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郵政法§第九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A、B、D)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