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消滅?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6 個月
(B)自請求之日起逾 6 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5 年
(D)自請求之日起逾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6552
統計:A(5630),B(743),C(439),D(438),E(0)

用户評論

Miko】評論

補充補償金請求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Finn】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喵喵e】評論

★一起記比較不會忘記郵政法第20條、第21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