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o】評論
補充補償金請求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Finn】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喵喵e】評論
★一起記比較不會忘記郵政法第20條、第21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