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用戶】Fin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