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穎吳】評論
發票日 3個字 3年 簡單記憶法
【Finn】評論
儲匯法§第二十二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儲匯法§第二十三條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儲匯法§第二十四條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儲匯法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喵喵e】評論
匯票兌領請求權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