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本題是屬『郵務營業規章』,不包括於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 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的範疇。名 稱:郵務營業規章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第 164 條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