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受,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沒有結果。半年後,甲主張包裹內件一部分遺失,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理,因已逾時效
(B)不受理,因乙發現封面破裂仍收受
(C)不受理,因乙才有權請求補償
(D)未逾時效,應受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9978
統計:A(308),B(377),C(102),D(1238),E(0)

用户評論

Giselle】評論

郵政法第34條:

funway.jason6】評論

個人認為並沒有明確的送達日期,而且寄件人也沒有查詢,會變得很難判斷;如果超過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才送達收件人,那這樣還成不成立?

mtscrab】評論

這題超難 很活

T.H郵局衝衝衝!!!】評論

收件人表示有可能短少,這樣就算聲明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