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elle】評論
郵政法第34條:
【funway.jason6】評論
個人認為並沒有明確的送達日期,而且寄件人也沒有查詢,會變得很難判斷;如果超過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才送達收件人,那這樣還成不成立?
【mtscrab】評論
這題超難 很活
【T.H郵局衝衝衝!!!】評論
收件人表示有可能短少,這樣就算聲明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