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 Hsu】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8條地2項(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之準據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南霸天】評論
所以在網路上賣仿冒品,如果網站設在海外就無法可管.
【GRACE】評論
名 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第 28 條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