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C)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請假
(D)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達10 次者,得解聘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3799
統計:A(75),B(217),C(19),D(147),E(0)

用户評論

s】評論

補充~教師申訴評議 - 1/2出席 2/3同意

Scorpion】評論

第25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riel】評論

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因故出缺時,以候  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