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評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第1項: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74年6月5日以後76年11月1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noty】評論
釋字242 適度限制撤銷權,容忍聲請人之後婚存在有效(老兵條款)
【gavin821230】評論
因為是戰爭因素所致,所以立法者在法律上給予必要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