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A)得撤銷
(B)不得撤銷
(C)無效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0996
統計:A(158),B(589),C(5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第1項: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74年6月5日以後76年11月1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用戶】noty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釋字242 適度限制撤銷權,容忍聲請人之後婚存在有效(老兵條款)

【用戶】gavin821230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為是戰爭因素所致,所以立法者在法律上給予必要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