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則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B)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C)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D)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年限之規定,認為合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0744
統計:A(40),B(717),C(16),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

【用戶】Ba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