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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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評論
(A)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
【張純嘉】評論
第 六 章 罰則第 33 條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34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第 35 條行為人有下列...
【我要當老師】評論
(A)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於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處新臺幣6000~30000罰鍰,並得按次處罰(B)未具有教師資格卻擔任幼兒園大班導師>>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6000-30000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C)每兩年未參加 8 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 & (D)每年未參加 18 小時以上的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000~6000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