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DRMRI】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7 條1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 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2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第 12 條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04&flno=7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04&fln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