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DRMRI】評論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0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指國內設有評定實驗室,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認證,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指定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3 條本辦法之劑量計指熱發光劑量計、膠片劑量計、光刺激發光劑量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劑量計。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