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使用下列哪些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即可?A.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B.第三類密封放射性物質C.公稱電壓為 150 kV 以下的游離輻射設備D.櫃型 X 光機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 5 公分處劑量率 20μSv/h 以下者
(A) AB
(B) CD
(C) AC
(D) BD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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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RMRI】評論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第 17 條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二、櫃型或行李檢查 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使用前項以外或前項第一款非屬醫療用途,而對人體直接照射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輸入、轉讓、輸出許可之有效期間為半年。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