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中間責任
(D)絕對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2993
統計:A(528),B(948),C(2418),D(1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188 189條、民法中的「責任」、占有輔助人

用户評論

李薇萱】評論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

林佳霖】評論

完全看不懂最佳解的中間責任.....

雷尼雅】評論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Ex:§188Ⅰ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例外)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簡單來說「舉證所在 敗訴之所在」雇主如果無法舉證 就以原則來判 與行為人付連帶賠償給受害方;相對的雇主舉證而免責,才符合公平正義 過失責任: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

石の上も三年】評論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 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 先推定僱用人有過失 僱用人負舉證責任 證明自己無過失 則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