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A)不能只張貼,...
【加油瑄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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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評論
(A) 市政府只張貼函文在主管機關公布欄(...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A) 市政府只張貼函文在主管機關公布欄→為最後手段,行政程序法§78: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tuohua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