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平等原則
(B)誠信原則
(C)比例原則
(D)明確性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4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A) 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