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A)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
(B)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
(C)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一日以前
(D)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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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heFrog】評論

兩岸條例第 76 條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D)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兩個時間點可以記憶一下中華民國戒嚴生效日期: 1949年(民國38年)5月20日~1987(民國76年)年7月15日開放兩岸探親是1987年(民國76年)11月2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有感於台海兩岸之間的親人分離太久,決定讓凡在中國大陸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配偶的民眾登記赴大陸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