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然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
(B)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C)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D)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50 日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阿咪】評論

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共不得...

貓小子】評論

708 •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

Ariel Chen】評論

暫予 15日續予 45日延長 40日 共★100...

luyi】評論

收容:外國人-暫收15-續收40-延長45(總共100)陸-暫收15-續收45-延長40-再延50(總共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