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評論
第十條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text=%E5%89%8D%E9%A0%85%E6%89%80%E5%AE%9A%E5%AD%B8%E7%BF%92%E9%9A%9C%E7%A4%99%EF%BC%8C%E5%85%B6,%E4%BB%8B%E5%85%A5%EF%BC%8C%E4%BB%8D%E9%9B%A3%E6%9C%89%E6%95%88%E6%94%B9%E5%96%84%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