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向木雕師傅乙訂製福祿壽三仙木雕 1 座,並告知乙該木雕將作為其母丙 60 大壽之生日賀禮;孰料丙生日前 3 天,因乙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以致丁輕易潛入竊走即將完工之木雕。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丁竊走福祿壽三仙木雕,以致乙無法如期交付木雕予甲,乃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給付不能, 故乙不負給付之責
(B)乙無法如期交付福祿壽三仙木雕予甲,乃因其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所致,故屬於可歸責於乙之 給付遲延
(C)若甲另以高價購得類似木雕並已贈與丙,於丙生日過後 1 個月,乙透過警察尋回失竊之福祿壽 三仙木雕,旋即趕工完成後交付予甲,此際甲不得拒絕受領,僅得請求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D)因甲、乙約定有福祿壽三仙木雕之給付期限,故乙遲延給付時,甲得無條件逕自解除其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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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傲煞人間萬戶侯】評論

(A)(B)本件為可歸責於乙之給付遲延,(☆)...

Joan Chang】評論

(A)(B)木雕遭竊,為乙之疏失,...

Ian Kite】評論

(D)得逕行解約的要件1. 定有給付期限2. 非如其給付,不能達其目的,如生日禮物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