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評論
30.信託業為擔保因違反受託人義務對受益...
【Atticus】評論
關於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賠償準備金。
【Fay】評論
二、賠償準備金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應提之賠償準備金逾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者,應即增資。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其中以現金及政府債券提存者,得充當賠償準備金。https://law.banking.gov.tw/Chi/NewsContent.aspx?msgid=1282